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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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怎么规定

一、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基本赔偿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标准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罪名解析及赔偿标准

一、 罪名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量刑标准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整理青岛市故意伤害罪立案量刑标准如下: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赔偿情况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辩护策略

1.协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争取公安机关不作犯罪处理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作犯罪案件处理,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但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规劝当事人选择投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嫌疑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已经打伤他人,辩护律师应当建议行为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最好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打伤他人的情况,并愿意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包括协助调查、如果犯罪成立愿意接受处罚等等)。当然,也有可能不成立犯罪,那么行为人和受害人仍可以在民事侵权范围内解决争议,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和专业鉴定机构对接对鉴定情况进行分析降低损伤程度

故意伤害案件伤情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轻伤以下不构成犯罪,轻伤以上根据不同的伤情进行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辩护律师在代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要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有必要可以和相关鉴定专业机构合作,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查,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认真审查证据核实伤情是否是当事人造成

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聚众性故意伤害案件,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一般是个别嫌疑人造成的,那么对于其他参与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此时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此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标准)插图

5.从当事人主观恶性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故意伤害案件可以从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节如何、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行为人事先有无犯罪预谋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6.从当事人认罪认罚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受伤后,如果能认罪悔罪认罚,既能反映行为人的悔过之心,也有利于消减受害人心中的怨气及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同时也利用司法机关将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罚态度作为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审查起诉必要性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所以,认罪悔罪认罚也可以成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理由及辩点。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崇鼎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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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波律师,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崇鼎刑事法律业务部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某市级检察院检察员、国家公诉人,经办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几百余件,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司法判定标准,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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