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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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单位主动离职,是否有离职补偿金?有种情况可能

我们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形成了相互关系,要各自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同样如此。但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合同,大多要支付劳动者离职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下列这些情况: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需要大量裁员等情况,这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这些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那如果是劳动者向单位主动提出离职,会获得补偿金吗?

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了离职的申请,但用人单位迟迟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反而给其涨薪调岗,这就视为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离职,而劳动者同意涨薪和调岗的要求之后,则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新订立了合同。这时如果用人单位再批准其离职手续,则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这是有实例的。南京的张先生在一家连锁酒店担任销售总监,后因为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但单位没有做出回应,反而给张先生涨薪并且调岗。张先生对涨薪和调岗的结果比较满意,就放弃了离职的打算。哪知道单位在半年之后突然批准了他的离职申请。张先生不服,告至法院,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张先生离职补偿金,共51万余元。法院给出的理由就是,张先生提出了离职申请,单位应该在30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而单位并没有如此做,反而给其涨薪调岗。这被认定为重新订立了劳动关系。半年之后用人单位再批准办理离职手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按规定双倍支付补偿金。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包含工资、奖金、绩效、补贴和年度奖金等等。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如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25,000元;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劳动者5万元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一般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劳动者提出了申请,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作出回应,反而给其涨薪调岗,则被视为重新订立了劳动关系,这时再批准劳动者的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补偿金。

员工自动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对于公司来说,应对的方法就是尽量消除上述能够引发员工“被迫辞职”的违法行为,但谈何容易。单单一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就足以让多数企业叫苦连天,要想防范风险,只能自求多福了。

三、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插图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如果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明确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这种情况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可参考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中的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主动离职,有些情况下是真的因为个人原因而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但是不可否认,有一些劳动者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自己主动要求离职的,但实际却是因为单位存在一些行为,让劳动者不得不主动离职,主要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情况。

自动离职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约束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劳动合同又有别于其他的合同,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劳动关系里面较为强势的一方,法律规定在多种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些情形还需要双倍支付。

是否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八款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时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离职的原因,是不是上述条款里面的内容;否则劳动者已经自动离职的,之后以上述条款原因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支持,单位无需支付。

劳动者没有相关合法理由,未通知公司也没有取得公司的同意,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就离开工作单位不进行工作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擅自离职。擅自离职以后,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就没有补偿金;若是因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内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也必须明确提出原因,否则法院也不支持相关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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