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包括哪些)和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包括哪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那么,公司注册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公司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
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
1、用货币出资;
2、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3、法定的不得出资的财产不能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补充:
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与出资不足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产生本质不同
1、虚假出资: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二)目的不同
1、虚假出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责任不同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担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王若栋律师简介
王若栋律师,河北三汇律所执业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领域纠纷,目前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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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的出资方式:
注册资金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货币资金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股东以现金形式将注册资本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实物出资:包括房产、设备、原材料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知识产权出资: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也可以用于出资,同样需要经过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公司注册资金的出资。股权出资: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和评估。
以上各种出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完成相应的资产评估、登记过户等程序。
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你了解了吗?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出资的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出资可分为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两者的组合三种方式进行。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要件
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
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
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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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投人财产被高估或低估。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 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该等非货币财产,则股东不能用来对外投资,公司也不得接受该等财产;如果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比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人就必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该等财产出资以及使用该等财产出资的法律后果。
三、无形财产出资的规定
非货币财产中的无形财产通常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知识产权、债权和股权。
按照一般法律理解,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字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专有技术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它们可以用于出资。
四、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上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某些特定的非货币财产将不得用于出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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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汤顺超
编辑:陈 梅
初审:李 思
终审:原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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